10月22日,巴州区平梁乡白岩村村民何作俊打进“阳光政务”热线电话反映,他修水库受伤被鉴定为一级伤残,每月应该补助400元钱,并且不含护理费,希望有关部门解决其伤残待遇问题。市纪委、监察局、市纠风办要求迅速督办。
因工受伤获补助
据巴州区水利局调查,何作俊今年52岁,平梁乡白岩村三组人,一家3口人,母亲90多岁,1997年收养了一名女婴。1976年3月何作俊在建修平梁乡后溪沟水库二副库时,因不慎引发雷管爆炸致使双目失明,终生残废。2006年1月19日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1976年何作俊伤残后,当时的后溪沟水库工程指挥部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六十条规定,从当年起由生产队按同等劳动力给何评记工分并参加社内分配,另外由工程指挥部每月补助4元钱。水库建成后,成立了后溪沟水库管理所。从1980年1月起,水库每月补助何作俊18元钱,同时还参加了生产队的分配。1984年土地承包后,何所在的生产队分给何作俊口粮田53.9平方丈,不交一切税费。1988年7月,水库管理所按政策将其月补助标准提高到32元,1993年1月开始提高到40元。1994年1月,何作俊要求提高补助标准,巴州镇政府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将何作俊每月补助标准提高到81元,每月再发给护理费51.30元,共132.30元,由水库管理所实际发给112.30元,另20元折抵成口粮800斤由农村合作社每年供给,并无偿供给其母亲、家属口粮600斤”的处理决定(巴镇府办发[1994]4号)。自1976年以来,何作俊从水库管理所和所在的村组领取了补助款和粮食。
多次诉求获解决
1997年8月,何作俊向原巴中市(现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库一次性补助生活费21.80万元和给付1976至1993年的护理费1.0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何作俊受伤后,当地行政机关按照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由生产队评记工分参加集体分配,并在经济上给予了定额补助,原告生活得到了保障,驳回了何作俊的诉讼请求。此后,何作俊仍向有关部门申诉。1999年底,何作俊再次向原巴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劳动部(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重新确定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及抚养人生活费。2000年3月,原巴中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何作俊和水库管理所自愿达成协议,自2000年1月起,水库每月补助何作俊生活费150元,给予其母抚养费50元、护理费60元,口粮供应仍按原办法执行。此后,水库管理所一直按260元的标准兑现给何作俊。从2003年起,平梁乡政府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况,将何作俊定为“五保户”,每月给予100元的定额补助。
2004年4月,何作俊要求区水利局补偿自1979年以来未兑现的7200个工日、多年的药费、十几年上访等费用近2万元。2004年8月,区信访办召集水利、民政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对何作俊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与何作俊及其兄何作良多次座谈协商取得共识,将何作俊作为退休工人对待,基本养老金定为每月300元,今后按有关政策调整,医疗费用与本单位退休工人同等对待;每月的护理费按养老金的30%发给;一次性再处理自费医疗费用2000元;由水利、民政补助房屋维修款2500元;原由民政局补助给何每月100元的五保费用改为对其母亲的生活补助。何作俊签字同意该处理意见,并得以执行。
2006年8月、2007年1月巴州区政府领导先后对何作俊的再次信访作出处理意见,将何作俊的护理费由原定每月养老金的30%提高到40%计120元,每月发给定额门诊费20元,旧伤复发的住院费按规定报销。其后,何作俊又要求从2004年起兑现护理费和门诊费,后溪沟水库管理所没有同意其要求,何作俊继续上访。
今年“5·12”地震发生后,何作俊又向区政府反映住房为危房。6月5日,平梁乡政府予以调查处理,安排他搬出危房到乡敬老院居住,若改建房屋,给予 6000元补助资金;若不改建,何作俊由敬老院供养。何作俊年迈的母亲由胞兄何作良奉养。
6月13日,何作俊又到区水利局上访,反映平梁乡没有兑现其房屋修缮费,他应该享受“三孤”补助的问题。区水利局立即召集后溪沟水库管理所负责人与其协商,最后作出由后溪沟水库管理所拿出1000元作为房屋维修费的决定。同时,区水利局长谢永茂私人拿出500元作为何作俊母亲的营养费,何作俊同意回家。8月13日,平梁乡、区水利局、后溪沟水库管理所及村组干部按照区委领导指示,再次到何作俊家座谈,达成一致意见:将何作俊母亲岳秀农和养女何琳纳入2008年农村低保。鉴于住房属于危房,区水利局与平梁乡党委、政府共同集资,另选址建住房3间,由其兄承建。何作俊与母亲搬出危房,到胞兄何作良家居住;何作俊与母亲的人身安全、生活起居由何作良负责。
巴州区水利局认为,何作俊自受伤以来,既领取了全部应领伤残补助费用,又重复享受了原生产队集体分配和相关困难补助。目前,何每月实领补助已达540元(后溪沟水库管理所每月支付440元、民政“五保”金每月支付100元);地震发生后,何作俊共享受900元钱、90斤粮的补助。平梁乡政府、区水利局总计为其集资 2.5万元建房款,但他仍然寻找各种理由不断上访、缠访。
不合法诉求不支持
就信访中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信访和群众工作局朱局长。他说,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信访人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第三十五条规定,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第十六条规定,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朱局长说,若信访者无理缠访,或违反信访程序进行上访活动,可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实习生 韩梅 本报记者 苟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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