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巴州区水宁寺镇村民王超打进“阳光政务”热线电话咨询:“农村老房子垮了成了危房,现在改建,需办什么手续。”
市规划和建设局回复:在农村的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房屋(含村民住宅,乡村公益事业、乡(镇)企业、乡村公共事业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只需办理“一书一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用地批准书),但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城市、县(区)人民政府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如果是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农户永久性住房改建,先由国土部门选址,建设部门进行技术指导,民政部门按政策补助资金,确定对象,年内建设,年底搬进新居,竣工后补办“一书一证”不收费。
平昌县土兴乡村民黄东打进“阳光政务”热线咨询:在没有纳入场镇规划的地方建房,办不办规划许可证,若办证又收多少费?
市规划和建设局回复:如果在集镇(乡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建房,需办理“一证一书”,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用地批准书,不收取任何费用,并免费提供《抗震构造标准图集》和《川北民居抗震设防施工图》。办理程序:本人申请,村组复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规划建设部门发此证后,由所在乡(镇)建管站工作人员现场放线开工建设。建房人均占地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人。房子修好后,国土、建设、质监验收合格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如果在乡、村规划区内建房仍需办理“一书一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用地批准书),同样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报记者 苟中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