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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不等于退休
补办职工“两险”不符合条件
作者:本报记者 文章来源:巴中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6

  热线反映:108日上午,南江县杨飞打进“阳光政务”热线电话咨询:“父亲杨明力1955年参加工作。1989年因患腿病请假未上班。今年72岁了。这种情况能不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部门回复: 109日下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电话与杨飞联系得知,其父杨明理1957年在旺苍金溪钢铁厂参加工作,19622月调南江县南门口电站工作,后调沙河坝森业经营所,1975年底调南江县火电厂从事电焊工作,1984年请假后未回单位工作。1989年火电厂对其作退职处理,给其一次性发放600元退职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工人退休需年满6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杨明理生于1936年,1984年离开单位时才48岁,因此不符合退休条件,也就不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杨明理可以参加我市将于20091月启动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本报记者    雷斌吉)

 

文章录入:王力    责任编辑: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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