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次干道及以下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道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的一半。
第四十七条 居住区绿化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执行。(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城改造区不宜低于20%。(四)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应设集中绿地,其比例不得小于绿地率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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