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巴城个体工商户郑某通过法律手段追索回某街道办事处一职能部门欠下的购烟款。
2007年2月9日,巴州区某街道办事处一职能部门为迎接检查,在郑某处以该部门名义用计账、由经手人签字方式购买了6包软云香烟,共计价款138元。当年底,郑某到该部门结账时,经办人员认为此烟款应由部门结付,而该部门却认为应找经办人员。郑某又多次找该部门所属单位巴州区某街道办事处索要,但该办事处认为此款应由部门经办人个人结付。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郑某于今年6月将巴州区某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经过法庭审理后认为,某部门的购烟行为系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其所属单位巴州区某街道办事处承担,因此判决该街道办事处支付购烟款138元。 (岳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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