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沙溪镇街道居民易某因强奸幼女并致其怀孕,近日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13000余元。
易某经营长安小客车从事客运。今年2月29日晚,他驾车将杜某(不满14周岁)载至诺江镇轿房沟一烧烤处喝酒,随后拉到旅馆,趁杜某酒醉之机,对杜实施了奸淫。后又于今年3月8日晚再次对杜某实施奸淫,致使杜某怀孕流产开支医疗费1700余元,加上护理、误工、住宿、车费及住院生活补助等费用13000余元。经鉴定,易某为杜某引产胎盘组织生物学父亲的相对机率为99.93%。(向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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