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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城公共设施受损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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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晓英 文章来源:巴中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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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是一个城市的形象,也是一个城市发展程度的标志之一。近日,记者发现,巴中城区的各种公共设施却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对此,记者针对各种公共设施的受损情况进行了调查。 调查一:公交设施受损严重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巴城的公交设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很多公交站牌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受损,有的公交站牌上面更是凌乱的写着各种广告。且许多公交站点的座椅中钢管都不知去向,有的甚至连座椅的框架都不消失了,炎热的夏日,市民们只能在烈日下站着等车。 在站台等车的一位女士告诉记者,她认为这些公交设施都不应该遭到破坏,遭到破坏的公交设施对乘车的人都不方便。“公共设施是不能遭到损坏,大家都要爱护。这个公共设施是方便旅客等车,特别是老年人等车累了可以坐一下,但是就有部分不自觉的人把它损坏了,害得大家想坐着休息一下都不能。”另一戴黄帽的男士告诉记者说, 调查二:绿地、行道树、路灯等损毁严重 在巴城江北滨河路记者看到,这里的绿地大多被践踏,草地上的泥土裸露了出来。有的业主还将许多桌椅摆在了草地上,有的市民则在草地上随意的行走,根本不顾脚下的花草。市政园林路灯管理处的汪小平处长,向记者介绍了今年上半年巴城的市政公益设施受损的整体情况: 今年1-6月份以来市政公益设施的功能发挥基本正常,但是,城区人为的破坏损毁市政公益设施的现象依然存在,存在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福江路,由于几个驾校在此段路培训驾驶员,所以驾驶员将路岩石,人行道、路灯、绿化树木撞毁比较严重,以及一些下水井盖偷盗损毁的现象比较严重。二是一些个别的建筑工地,以及超限的车辆,以及个别的开挖业主,将城市的道路,以及地下管网的人为损失依然存在。 记者随后在福江路果然看到了许多被撞倾斜或者被震坏的路灯,而且发现有的行道树已经不见了踪影。在滨河路、柳津桥、回风大道等地,我们看到,许多路灯都已经损坏了,尤其是草地内的路灯,更是绝大多数都被“掏心”。汪处长告诉我们,每年市政公益设施因人为损坏的经济损失可不是一个小数目, “据统计,共有60余起,直接经济损失达12余万元之多,目前我们已经投入5万余万元对设施进行抢修和恢复。在此,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共同监督和关爱我们城市的市政公益设施,共同打击破坏市政公益设施的行为。” 调查三:环卫设施损毁严重 不仅是绿地、行道树、路灯等公益设施受损严重,巴城的环卫设施受损也是十分的严重。无论是在江北还是在老城区,我们都可以看到破损的垃圾箱。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环卫设施受损这么严重呢? 记者采访了市环卫处工会副主席涂东:“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没有发挥环卫设施的最大功能,这是一个最大的难题。导致环卫设施受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偷盗现象比较严重,因为环卫设施都是一些铁制品和钢制品,由于利益的驱动有很大程度的偷盗现象,二是由于市民在投放垃圾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彻底的灭熄明火,造成燃烧,致使这些大型的集装箱和果皮箱损毁严重。三是腐蚀造成的损坏。” 据悉,市环卫处每年都要投入一大笔费用用于维修损毁的环卫设施。每年投入的资金大概近20万左右,每年投入的集装箱,新购置的大概有10左右,维修大概要维修20个左右,投放的果皮箱大概100余个。“城市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环卫工作状态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市民的身心健康。记者希望市民能积极的行动起来,共同保护环境,维护环境,共同维护环卫设施的功能,有效发挥他一定的作用。 调查四:娱乐健身设施受损严重 在江北滨河路记者看到,这里的许多健身设施都遭到了破坏,小朋友只能在残缺的健身设施上玩耍。市民都认为公益健身设施不应该遭到破坏。 部分市民认为公共设施应该都好好保护,对提高全民身体素质都有很大的好处,而不应该进行破坏。 一位经常到此健身的老人说,这里大概有四百多斤的一个铁架子,被别人偷跑了。部分设施也被整坏了,他和其他几个人修理了几次。爱护公共设施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大家都来爱护。 调查五:通讯设施受损严重 在采访中记者还发现,巴城公共的通讯设施也受到很大程度的损坏。路边的电话亭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话筒被弄断,有的遮雨的塑料板被损坏甚至被拆卸。现在,在巴城已经很难看到完好无损的、能够正常使用的电话亭了。我们可以试想,这也将是一笔很大的损失。为此,市民都呼吁大家都行动起来,共同爱护公共设施。 一市民呼吁:“ 我觉得爱护公共设施就像爱护家一样,毕竟这些东西都不应该损失。保护这些公共设施,应该是大家一起保护。” 另一市民呼吁:“ 不能损坏公共设施,大家都要爱护。大家都要提高这方面的思想意识。为了我们这个城市有一个舒适安静的环境,人人都来爱护,就不会有损坏这些设施的现象了。” 其实,爱护城市公共设施是我们每个市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大家互相监督,共同保护,我们的城市才会变得更加美好。 相关链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征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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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王力 责任编辑: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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