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推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10月,十七届三中全会又对包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内的农村综合改革进行全面部署……种种农村改革政策表明,我们正处在一个林产业快速发展、农民增收快速提高的重大历史机遇期。
据市林业部门通报,我市现有集体林地874.4万亩,农民人均林地面积相当于人均耕地面积的4倍。“林改”以前的1997年——2007年10年间,全市林业产值增长8.7亿元,农村人口从林业上获得的人均纯收入却只增长了182.86元。根本原因在于农民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林经营主体,林业发展的产权问题没有很好解决。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被誉为“土地承包制度的延伸”,意味着政策允许农民拥有对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这将大大激发广大农民的林业生产积极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被誉为“对土地承包制的超越”,意味着政策允许农民可以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多种流转手段从事林业经营活动。尤其是抵押,可大大拓宽农民经营林业的融资渠道,也有利于激活社会资本的经营热情,推进林业产业化。
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关键在于明晰产权。产权不明晰,一切市场化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将失去依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明确农民对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入手,进而明确了农民对承包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为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权责划分明确、利益保护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奠定了政策基础,也为大力发展林产业,积极推进林业产业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林改”后所建立起来的林业产权制度从根本上确立了中国现阶段发展林业的“游戏规则”,从根本上打破了计划经济“游戏规则”对人的束缚。当务之急是积极探索适合巴中实际的包括国有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股份公司、农民家庭林场等在内的各种林业发展模式。
温家宝总理曾经指出,林权制度改革,其重大意义不下于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农业承包。其实,只有林业承包后,“包产到户,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才算完整。农业承包的魅力已经在改革开放30年间得到充分体现,林业承包的魅力必将在未来十年、二十年乃至更长时间里得到充分体现。可见,大力发展林产业正当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