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署办发[2000]124号
巴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地区地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行署各部门:
根据四川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113号)和巴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我区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巴署办发[2000]123号)精神,巴中地区人事劳动局、巴中地区财政局提出的《巴中地区地极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巴中地区地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一、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委组织部或中共巴中地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经省人事厅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上述机关在编工勤人员及退休人员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地区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筹资标准在医改启动初期暂按上年度地级机关干部的平均年工资的2%确定。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对国家公务员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补助:住院费用额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首先由当年个人帐户支付完,仍不足的部分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60%,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2万元。
(二)对个人自付费用数额的医疗补助:国家公务员每次住院费用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60%。
(三)对医疗照顾人员的补助:医疗照顾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和省委、省政府规定享受同等医疗待遇人员。对医疗照顾人员的住院床位费、特殊检查费和特殊用药方面给予补助。
巴中地区人事劳动局
巴中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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